关于开展辽宁省2017届优秀毕业研究生遴选工作的通知
各研究生培养单位:
根据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遴选工作的通知》的文件精神要求,为切实做好我校2017届省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工作,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遴选工作。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遴选条件
1.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把握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的战略思想,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诚实守信,品德高尚,在校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。
2.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,学习勤奋,成绩优秀,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。品德高尚,各方面表现突出。
3.热爱集体,关心同学,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,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,在各项活动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。
4.坚持体育锻炼,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,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,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。
5.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,对响应国家号召,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,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遴选。
6.在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的背景下,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、创新精神,崇尚创新的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。积极参加院系、学校以及省里的创新创业活动。荣获创业奖项的,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遴选。
7.高校在校生(含高校新生)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,满足毕业和遴选条件的,可优先遴选为“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,不受遴选指标限制。
二、遴选程序
1.11月8日——11月12日前,完成学院评审工作。
2.11月15日——11月23日前,完成基层单位公示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公示无异议后,填写《辽宁省普通高校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》(附件2)和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》(校部314领取)。
3.11月24日——12月2日前,对学院上报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。
4.省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审过程中必须坚持“公正、公平、公开、择优”原则,发现弄虚作假,将取消相应评审资格,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涉及人员责任。
三、上报材料
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11月23日下午4:00前上报下列相关材料,《辽宁省普通高校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》(附件2)电子版公文流转至研究生院宋晓旭,纸质版(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)交至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科(行政楼314),联系电话:024-25496260。
上报材料如下:
1、《辽宁省普通高校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》
2、《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》
附件:
附件1:《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辽宁省2017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遴选工作的通知》
附件2:《辽宁省普通高校省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》
附件3:《2017届辽宁省优秀毕业研究生名额分配》
研究生院
2016年11月8日